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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
2018-05-17 10: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保证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质量,根据《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校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均应按本规定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申请论文答辩,必须符合《内蒙古工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位申请及授予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答辩申请

第四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连同学位论文交导师审阅。导师应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阅,如实评价,如认为研究生已达到培养目标要求,学位论文和研究成果已符合学校的规定,签署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校核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学分和其他培养环节完成情况、思政鉴定结果以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其他成果,对学位论文进行格式审查。

第六条 学院将通过审核的答辩研究生名单和学位论文(电子版)提交校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进行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检测结果给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上述审核通过后,由学科点(领域)提出学位论文评阅人人选,经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由学院将论文送交评阅人进行评阅。论文评阅执行《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办法》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评阅结果符合规定者,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博士论文评阅人为3人,一般应是校外同研究领域或相关学科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评阅人应不少于2名。论文评阅人中如有一人不同意答辩,可增聘一位评阅人;如有两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不同意论文答辩,则不能组织答辩。

硕士论文的评阅专家为2人,一般应为同研究领域或相关学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是校外专家。论文评阅人中如有一人不同意答辩,可增聘一位评阅人;如有两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不同意论文答辩,则不能组织答辩。

第九条 论文答辩申请材料须经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电子版。

第三章 论文答辩

第十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答辩委员会人选可由学科点(领域)提出,须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指导教师可以是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得担任主席;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委员应占答辩委员的半数以上,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由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专家担任。若指导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七人,且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应由本学科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

第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及答辩秘书职责

一、答辩委员会职责:

根据国家学位条例对学位论文要求的标准,对论文水平、研究生答辩情况进行评议,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情况的评语,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其它方式投票。

学位论文未通过,但有修改补充的条件,答辩委员会可以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定。

二、答辩委员会秘书职责

1.答辩前负责每位研究生两本论文及两份论文评阅意见表的送达,论文评阅意见表的回收;

2.检查答辩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答辩要求;

3.到研究生院领取答辩表决表和评分表,并盖章;

4.安排答辩时间、地点并张贴答辩公告(保密论文除外),通知答辩委员会成员。

5.做好答辩记录,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分发答辩投票和评分表并负责监票。

6.核查并按归档目录顺序整理答辩材料,核实无误后,将答辩材料和论文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7.答辩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十二条 答辩程序

1.秘书宣读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

2.秘书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4.申请人陈述论文工作;

5.秘书宣读论文评阅意见;

6.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7.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

(1)答辩委员会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给出成绩;

(2)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答辩委员中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答辩通过;

(3)讨论起草并通过决议书,给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4)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决议书。

第四章 关于“双盲”答辩

第十三条 “双盲”答辩是指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由培养单位选聘答辩委员会委员,研究生和答辩委员在答辩前互不公开的答辩形式。“双盲”答辩主要针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十四条 新聘导师的首届毕业生、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必须进行“双盲”答辩。各培养单位可以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其他申请答辩的研究生进行“双盲”答辩,具体比例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双盲”答辩的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在答辩前不予公布,且指导教师也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答辩会。

第十六条 被确定进行“双盲”答辩的研究生,应在答辩的5天前将学位论文上交学院,由学院统一送达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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